銀行 負責人 準則 第 9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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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- 1歷史法規 -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
第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充任銀行之負責人: 一、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。 二、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...
- 2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 條(99.02.04 版) - 法源法律網
八、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,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,或調協未履行者。 九、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,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。
- 3銀行法 -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
銀行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,主管機關應予解任;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 ... 銀行依第三十三條辦理授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,或依第九十一條之一辦理生產 ...
- 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
9.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44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、第7條 ...
- 5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
第9 條. 銀行之董(理)事、監察人(監事)應具備良好品德,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,應有二人,人數超過五人者,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,其設有常務董(理)事者,應有 ...